当前位置:首页> 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 专家解读

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规则制定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李海英

  “十三五”时期是信息化引领全面创新、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我国从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成长为全球互联网引领者的关键窗口期。《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指出,“积极利用现有多双边及区域国际交流机制,发挥主动引领作用,深入推进国际电子商务规则谈判和政策协同,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国际环境。”正是适应这一发展趋势,指出了在未来五年电子商务领域国际合作的重点。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关于数字内容产品和数据流动的国际电子商务规则制定成为近年来各国关注的焦点。世界贸易组织在1998年发表《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宣言》,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组,是在国际贸易领域较早建立的电子商务工作机制。但是在规则领域,除了在WTO成员方之间一直坚持“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之外,其他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近年来,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签署或正在谈判的双多边自贸协定中基本都包含了专门的电子商务章节。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中,更是提出了迄今最高标准的规则要求。关税、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无纸化认证、在线消费者保护、个人数据保护是当前被采用最多的几项规则,而开放网络、跨境数据流动、设施或内容的非本地化、垃圾信息、源代码、安全合作等是近几年美国倡议的新规则。在我国2015年签署的《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也设立了专门的电子商务章节。两个协定均包含免征关税、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无纸化贸易、个人数据保护、国际合作与对话条款,而中澳自贸协定还包括在线消费者保护和国内监管框架条款。目前我国正在参与的RCEP、中日韩自贸区谈判等也都包含电子商务的专门章节谈判。

  从未来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国际经贸规则的谈判情况看,未来五年,将是国际电子商务规则发展和规则形成的时期,也正是《规划》所指出的我国要“发挥主动引领作用”的关键时期。国际电子商务规则大致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促进货物贸易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则,如无纸化贸易、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等;二是数字产品贸易的相关规则,如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等;三是关于数据的最新规则,如个人数据保护,跨境数据流动,计算设施非本地化等等。鉴于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我国应首先大力推进货物贸易领域的电子商务规则,如建立跨境电商零售商品海关税收征管体系;建立“单一窗口”数字口岸;加强无纸化贸易等等,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便利化,推进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跨境贸易。在数字产品的规则方面,虽然我国的数字内容产业正在蓬勃发展,而且相应的版权保护规则等也逐步完善,但是鉴于数字产品与在线软件服务、视听服务、新闻服务等服务贸易的提供紧密相关,而这些服务贸易往往设有市场准入的限制,因此对于数字产品的规则应与服务贸易规则结合去考虑。在关于数据的规则方面,目前国内的立法已经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领域的个人数据和重要数据,建立了以境内存储为原则,以跨境传输为例外的规则。因此,未来在国际谈判领域,我国要引领建立评估基础上的规则体系,促进商业数据的跨境流动。

  在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电子商务规则的同时,《规划》也提出“深入推进国际电子商务规则谈判和政策协同”。要成为国际贸易规则领域的主导者,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能够成功地将国内法转化为国际规则。日前《电子商务法》(草案)已经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专章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了规定,提出“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相互承认。国家推动和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制度。”因此,将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与参与国际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将是“十三五”期间电子商务国际合作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