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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2012年境外经贸合作区确认考核工作的通知
特急                          商合函[2012]193号

                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2012年
              境外经贸合作区确认考核工作的通知

天津、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青岛、广东、深圳、广西、重庆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确认考核相关文件的规定,商务部、财政部将开展合作区2012年度确认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指导本地区、本企业所属的合作区实施企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商务部、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报送。

  省级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报送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30日。所附企业材料一式三份。

  二、已经通过确认的合作区仅需提交年度发展资金申请材料,数据起止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尚未通过确认的合作区需同时提交确认和考核申请材料,数据起止时间:2006年中标的合作区为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07年中标的合作区为中标日期至2011年12月31日。

  材料中美元和人民币统一按照2011年12月31日当日外汇牌价中间价换算。

  三、为了如实掌握各合作区建设工作的发展状况,请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指导有关合作区实施企业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和报送工作。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将作为各合作区能否通过年度确认考核工作的必要条件。

  四、商务部、财政部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合作区确认考核评审。

  五、请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组织有关合作区实施企业积极配合现场考核评审,并根据合作区所在国的安全形势,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商务部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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