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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2014年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商合函〔2014〕22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3〕21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有关规定,商务部、财政部将组织2014年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确认考核、年度考核,以及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事项(以下简称合作区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合作区确认考核的企业,应当符合《考核办法》中“二、确认考核”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并符合《考核办法》附件1规定的合作区类型及其具体要求。

    (二)申请合作区年度考核的企业,应当在以前年度已获得商务部、财政部印发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函》,并符合《考核办法》中“三、年度考核”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及附件1规定的合作区类型及其具体要求。

    (三)申请合作区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应符合本通知所规定的合作区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申请条件。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合作区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企业,应当按照《考核办法》附件2的有关要求,分园区类型提供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申请材料。

    (二)申请合作区资金的企业,还应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附件4的有关规定,同时提供资金申请材料。

    (三)除《考核办法》有专门规定外,申请确认考核的企业,申请材料及资金申请材料数据的起止时间为合作区正式开始建设之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申请年度考核的企业,申请材料及资金申请材料数据的起止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申请材料中外币统一按照2013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

    三、有关要求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企业及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指导本单位或本地区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确保报送各项材料规范、真实、准确,并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申请报告报送商务部(合作司)、财政部(企业司)。企业其他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商务部(合作司)。

    (二)合作区实施企业要积极配合商务部、财政部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的现场考核评估工作,并根据合作区驻在国的安全形势,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商务部   财政部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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