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5年第18号公告

关于对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政策专题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本公告,自2025年4月4日起对钐、钆、铽、镝、镥、钪、钇等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二、管制物项总览

序号元素管制类别典型形态
1钐(Sm)金属、合金、氧化物、化合物、靶材、永磁材料锭、块、条、粉末、磁体
2钆(Gd)同上同上
3铽(Tb)同上同上
4镝(Dy)同上同上
5镥(Lu)金属、合金、氧化物、化合物、靶材同上
6钪(Sc)同上同上
7钇(Y)金属、合金、氧化物、化合物、靶材同上

三、详细管制清单

1. 钐相关物项(1C902)

2. 钆相关物项(1C903)

3. 铽相关物项(1C904)

4. 镝相关物项(1C905)

5. 镥相关物项(1C906)

6. 钪相关物项(1C907)

7. 钇相关物项(1C908)

四、出口管制程序

  1. 出口经营者须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
  2. 报关时应在备注栏注明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属于的须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3. 海关对填报信息有权质疑,质疑期间货物不予放行。
提示:本公告所列海关商品编号仅供参考,实际申报以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为准。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4月4日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并同步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