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附件一:
进口海关关税消除
导 言
本附件中的关税减让表⑤包括下述五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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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本附件关税减让表中确定的日期应取决于各缔约方国内法律程序。
(一)“税目”:2002年协调目录术语中所用税目。
(二)“描述”:品目下的产品描述。
(三)“基准税率”:关税减让起始所适用的基准进口海关关税税率。
(四)“类别”:为消除关税,对相关产品进行的分类。
(五)“备注”:相应的其他信息。
第一节 中国原产产品的进口海关关税
智利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所适用的类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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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智利自贸区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书应在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背面说明
第一栏:应填写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二栏:在已知的情况下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个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该列出其他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签证机构(Available to competent governmental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相同(SAME)”。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UNKNOWN)”。
第三栏:应填写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四栏:应据所知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交通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第五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方海关必须在相应栏目标注(√ )。
第六栏:如有要求可以填写顾客顺序号、信用证号等。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开出的,应在此栏标注原产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七栏:应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八栏:应填写唛头及包装号。
第九栏:应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对每种货物提供详细的货物描述,以便于查验的海关关员可以识别。货物描述应与发票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货物描述结束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十栏:应对应第九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六位编码为准。
第十一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十一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第十二栏: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使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数量等来精确地反映量。
第十三栏:应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价。
第十四栏:本栏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名并填写日期。且应该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第十五栏:本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制、签名、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并应提供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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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智利主管签证的政府机构
就智利而言,其主管签证的政府机构为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总司(DIRE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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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原产地证书签证核查联网系统模式
定义
一、电子数据: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和或相关文件数据的交换。缔约双方应当自本协定签署后两年内实施原产地证书签发和联网核查系统。本协定签署后的第一年内完成系统的开发,在第二年进入测试阶段。
二、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签发处理状态
处理状态是指与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签发、传输、回执和事后验证过程。
三、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接收机构
就中国而言,为海关总署,就智利而言,为国家海关部门。
四、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发送机构
就中国而言,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智利而言,为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总司。
五、要求事后核查的机构
就中国而言,为海关总署,就智利而言,为国家海关部门。
六、接收事后核查请求的机构
就中国而言,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智利而言,为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总司。
操作流程
七、原产地证书签发流程
(一)出口商向授权发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依照第五章的规定,原产地证书通过电子方式签发并打印成纸质文本。
(二)授权发证机构以电子数据格式记录其数据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如发票;同时为每一个原产地证书分配一个唯一号,并设置当前状态为“已签发”⑥。
(三)授权发证政府机构向进口方海关发送原产地证书的电子信息。
八、原产地证书变更和作废
(一)授权发证机构只有在原产地证书处于“暂缓”⑦状态时可以修改原产地证书数据。
(二)授权发证机构只有在原产地证书处于“暂缓”⑧状态时可以作废原产地证书数据。在此情况下,授权发证机构需向进口方海关发送新的状态。
九、电子数据的传输
(一)出口方授权发证机构需按照事先定义的标准向进口方海关发送电子数据并签发纸质原产地证书。
(二)在收到电子数据时,进口方海关需按照事先定义的标准向出口方授权发证机构对其完整性进行确认。
十、进口时海关核查
在进口方海关接受将适用优惠税率的进口申报时,海关需发送已定义状态的电子信息并修改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状态,此证书不得进行变更或作废处理。
十一、对核查状态的反馈
(一)如果原产地证书被接受,海关需向出口方授权发证机构发送此状态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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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本电子报文传输状态将由双方技术工作组根据具体技术需求进行调整并达成一致;
⑦ 本状态定义将由双方技术工作组根据具体技术需求进行调整并达成一致;
⑧ 含义同上
⑨ 有关状态具体定义由双方技术组共同制定
(二)授权发证机构修改数据库数据。
十二、事后核查
当进口方海关启动事后核查程序时,可要求出口方的授权发证政府机构提供相关文件。所有信息交换需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其它数字媒体进行。
技术解决方案
十三、网络
互联网
十四、安全机制
网络层:VPN
十五、数字签名
(一)机密性、完整性、有效性、不可否认性、真实性
(二)PKI/CA
(三)基于X.509 V3标准的数字签名的交互确认
(四)sha-1摘要算法
(五)RSA签名算法
(六)数字签名的编码算法:DER和Base64
(七)数字签名范围:原产地证书全部数据
十六、传输平台
传输平台需由技术组建立
十七、语言
英语
十八、报文标准
(一)XML 1.0格式
(二)UTF-8字符集
(三)报文类型:原产地证书和回执报文
(四)数据元需由技术组和业务组进行确定
(五)其它格式
十九、代码表需由技术组进行确定
(一)中国和智利口岸代码
(二)计量单位代码
(三)商品编码
(四)国别代码
(五)运输方式代码
(六)币制代码
(七)其它代码
工作组的构成
二十、自本协定生效起,缔约双方将成立由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完成原产地证书联网签发和核查系统。为实施该系统,工作组将分成两组,一个为项目监督组,另一个为技术组。
二十一、项目监督组的职权范围
(一)编写原产地证书联网签发和核查系统需求
(二)定义数据元
(三)进行系统测试,安排试点工作
(四)建立系统运行问题处理机制
二十二、联系方式
(一)中国

(一)编写技术解决方案
(二)编码和测试
(三)联调测试
(四)技术支持
其他规定
二十四、根据双方的协商,以上项目计划将依据技术改进而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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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仲裁小组程序规则
一般条款
一、在本协定和第十章中:
仲裁小组指依据第八十四条设立的仲裁小组;
起诉方指在第八十四条项下请求设立仲裁小组的缔约方;以及被诉方是指依据第八十四条被指控的缔约方。
通知
二、任何请求、通知、书面陈述或者其他文件应当由任一缔约方或仲裁小组以签收交付、挂号邮寄、速递、传真、电传、电报或其他具有发送记录的通讯方式提交。
三、一缔约方应当向另一缔约方和每一个仲裁员提供每一书面陈述的副本。文件副本也应提供电子版本。
四、所有通知均应当提交各缔约方。
五、存在于任何请求、通知、书面陈述或其他与仲裁小组程序有关的其他文件的笔误性质的较小错误可以以提交清楚标明修改的新文件的方式进行更改。
六、如果提交文件的最后日期适逢一缔约方的法定节假日,则该文件可在下一个工作日提交。
仲裁的开始
七、除非缔约双方另有议定,为确定缔约双方或仲裁小组认为适当的事项,缔约双方应在仲裁小组组成后的15日内与仲裁小组会面。
初步陈述
八、起诉方应当在仲裁小组组成后的20日内提交初步书面陈述。被诉方应当在提交初步陈述后的30日内提交书面反驳陈述。
仲裁小组的运作
九、仲裁小组的主席应主持所有仲裁小组会议。
十、除非这些规则中另有规定,仲裁小组可以任何方式开展活动,包括电话、传真或电脑联系。
十一、只有仲裁员可以参与仲裁小组的审议。
十二、报告的起草应当为仲裁小组的专属职责。
十三、如果出现了这些规则中没有涉及的程序问题,仲裁小组可以采用与本协定不存在不一致的适当程序。
十四、如果仲裁小组认为需要对该程序适用的时间期限进行修改,或者在该程序中需要做其他任何程序上或管理性的调整,其应当就修改或调整的原因书面通知缔约双方,并注明需要修改的期限或者需要进行的调整。
听 证 会
十五、仲裁小组主席应与缔约双方和其他仲裁小组成员协商,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和时间。仲裁小组主席应就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向缔约双方进行书面通知。如果缔约双方同意,仲裁小组可以决定不举行听证会。
十六、除非缔约双方另有议定,听证会应当在被诉方领土举行。除非另有议定,被诉方应当承担争端解决程序的后勤管理,特别是听证会的组织。
十七、如缔约双方同意,仲裁小组可以组织附加的听证会。
十八、所有仲裁员均应出席听证会。
十九、各缔约方应不迟于听证会之前5日提交拟参会的代表和顾问的名单。
二十、仲裁小组的听证会不应公开。
二十一、仲裁小组应以下列方式召开听证会:起诉方的主张;被诉方的主张;缔约双方的抗辩主张;起诉方的回应;被诉方的反回应。为确保各缔约方获得同等时间,主席可以设定口头陈述的时间限制。
二十二、仲裁小组可以在听证会的任何时间向任一缔约方提出问题。
二十三、听证会后的15日内,各缔约方可以针对听证会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提交补充书面陈述。
书面问题
二十四、在程序进展过程中,仲裁小组可在任何时间向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提出书面问题。仲裁小组应当向被提问的缔约方提交书面问题。
二十五、被仲裁小组提出书面问题的缔约方应当向另一缔约方和仲裁小组提交任何书面回复的副本。在回复提交后5日内,应当给予各缔约方提供书面评论的机会。
保密
二十六、缔约双方应对仲裁小组听证会保密。就另一缔约方向仲裁小组提交的指定为保密的信息,各缔约方应予保密。如果一缔约方向仲裁小组提交了其书面陈述的保密文本,应另一缔约方的要求,其应当不迟于提出要求和提交陈述时间在后者的15日内,同时提供陈述中所包含信息的可公开的非保密摘要。这种规定不应排除一缔约方对外公布其立场声明的权利。
单方面联络
二十七、在另一缔约方不在场时,仲裁小组不得与一缔约方进行会晤或联络。
二十八、在另一缔约方或其他仲裁员不在场时,任一缔约方不得联络与本争端有关的任何仲裁员。
二十九、在其他仲裁员不在场时,任何仲裁员不得与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讨论该程序的任何事项。
专家的作用
三十、基于一缔约方请求或自行决定,仲裁小组可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或技术建议。通过此种方式获得的任何信息均应提交缔约双方,供其评论。
三十一、在请求专家做出书面报告时,仲裁小组程序的任何时限即告中止,此中止始于提交请求之日,止于报告提交仲裁小组之日。
紧急案件
三十二、在出现第九十条所指的紧急案件时,仲裁小组应当适当调整这些程序中的时限。
工作语言
三十三、争端解决程序的工作语言应为英文。
三十四、书面陈述、文件、口头主张或在听证会上的发言,仲裁小组的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以及缔约双方和仲裁小组之间的任何其他书面或口头的通讯交流,均应使用工作语言。
三十五、任一缔约方可以对根据本规则准备的文件的翻译文本提供评论意见。
时间的计算
三十六、如果按照本协定或这些规则,或仲裁小组要求在一特定日期或事件后一定天数内,或此前一定天数内,或一定天数内完成一事项,该特定日期或特定事件发生的日期不包括在天数计算之内。
三十七、如因本规则第六项的原因,一缔约方收到一文件的日期不同于另一缔约方收到相同文件的日期,任何基于收到文件而起算的时限始自最后收到该文件的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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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实施委员会批准的修改
智利应依据智利共和国政治宪法第五十条第一目第二款通过行政协议实施委员会在本协定第九十七条下的行动。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