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6号 三元乙丙橡胶初裁公告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6号 
 【发布日期】2005-11-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8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步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存在倾销,中国三元乙丙橡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11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三元乙丙橡胶时,应根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于40027010、40027090项下。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 
  被调查产品名称:三元乙丙橡胶(英文为Ethylene-Propylene-non-conjugated Diene Rubber,简称EPDM) 
  产品种类:有机合成橡胶产品 
  化学结构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