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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平贸易局 类型:原创 2012-08-14 08:26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48号 关于终止二氯甲烷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48号 【发布日期】2012-08-14   2002年6月20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01年8月1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1年8月16日起5年。   2007年8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3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继续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2年2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 5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2年8月15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二氯甲烷国内产业未提出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2年8月15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