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49号 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沃尔玛公司收购纽海控股33.6%股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49号
【发布日期】2012-0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沃尔玛公司收购纽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海控股)33.6%股权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1年12月16日,商务部收到沃尔玛公司收购纽海控股33.6%股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文件、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2012年2月16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B2C网上零售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本案进入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2012年3月16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2012年6月13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
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的意见,了解了相关市场界定、行业特征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竞争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综合评估,深入分析该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其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2011年11月24日,沃尔玛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GEC 2 PTE. LTD.(以下简称GEC 2)与纽海控股、纽海控股的售股股东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美国自然人于刚先生、澳大利亚自然人刘峻岭先生,纽海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新岗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岗岭香港)及新岗岭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海上海),以及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益实多)及其售股股东深圳市平安创新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根据协议,沃尔玛公司将通过其全资子公司GEC 2对纽海控股的持股比例从17.7%增加至51.3%。纽海控股将通过全资子公司新岗岭香港和纽海上海持有益实多的网上购物平台“1号店”(以下简称益实多1号店)的网上直销业务。交易完成后,沃尔玛公司将成为纽海控股的控股股东,并通过纽海控股取得对益实多1号店网上直销业务的控制权。
沃尔玛公司是全球和中国连锁超级市场的主要竞争者,其在采购、仓储、产品线、门店网络、服务和物流以及品牌等方面存在竞争优势,业务主要为实体超市。益实多1号店是目前中国最大的网上超市,拥有上千个供应商,数百个品牌合作商。销售商品涉及食品饮料、美容护理、厨卫清洁、电器等十大类,共计十万多种商品。益实多1号店业务范围包括网上直销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根据双方经营范围、经营模式及特点、需求和供给替代等方面因素,商务部认为B2C网上零售市场为相关商品市场。同时,考虑到消费习惯、运输、关税等因素,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市场。
调查显示,网上零售涉及支付、仓储、配送、营销、网络平台等多个环节,其中物流和服务是制约网络零售商发展的关键因素。沃尔玛公司在中国实体零售市场具备成熟的仓储配送系统、广泛的供货渠道和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交易完成后,沃尔玛公司有能力将其在实体市场的竞争优势传导至益实多1号店的网上零售业务。集中产生的综合效应将实质性增强并购后实体在网上零售行业的竞争实力。为此,商务部对本案可能涉及的中国增值电信业务市场进行了延伸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并购后实体如通过益实多1号店进入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将有能力依托现有实体零售市场与网上零售业务的综合竞争优势迅速扩展业务,在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取得优势地位,实质性增强其对网络平台用户的议价权,从而在中国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
三、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在审查期间,商务部向申报方提出了此项集中可能产生的竞争问题。2012年7月3日,沃尔玛公司向商务部提交了解决竞争问题的最终承诺。经评估,商务部认为,该承诺能够减少此项集中对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四、审查决定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沃尔玛公司通过收购纽海控股33.6%股权,取得对益实多1号店网上直销业务的控制权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沃尔玛公司向商务部作出的承诺,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沃尔玛公司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 纽海上海此次收购,仅限于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部分。
(二) 在未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情况下,纽海上海在此次收购后不得利用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
(三) 本次交易完成后,沃尔玛公司不得通过VIE架构从事目前由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益实多)运营的增值电信业务。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者自行监督检查沃尔玛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沃尔玛公司未适当履行上述义务时,商务部有权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