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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06-08-07 1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0号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06-07-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为29291010,下同)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3年第61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3年第64号公告。2006年1月,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其中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 INC.)适用的税率为12.45%,其他日本公司适用的税率为60.02%,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6年第1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由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 INC.)继承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税税率,并发布了2006年第53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12.45%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其他日本公司60.02%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和2006年第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3号(详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06年第47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