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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06-10-20 1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4号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54号  【发布日期】2006-09-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于2003年分别发布了第3号公告和第1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征收5%-52%的反倾销税。其中,原产于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英文名称为“SK Chemical”)的进口聚酯切片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3%。最近,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正式向商务部提出,将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的原英文名称改为“SK Chemicals Co.,Ltd”,经审查,商务部同意其申请并发布了2006年第72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6年9月22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由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英文名称为“SK Chemicals Co.,Ltd”)生产的聚酯切片,适用13%的反倾销税税率;进口原产于韩国,且原产厂商英文名称为“SK Chemical”的聚酯切片,适用52%的反倾销税率。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72号公告(详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06年第6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