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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提供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06-12-30 15:3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6〕162号  【发布日期】2006-1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