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06-09-12 1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7号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47号 【发布日期】2006-08-22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3年第53号公告。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部分企业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6年第65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8月22日起,对申报进口的由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Togliatti Kauchuk Ltd)生产的丁苯橡胶,海关按照6.81%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申报进口的由俄罗斯瓦罗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Voronezhsintezkauchuk)生产的丁苯橡胶,海关按照4.02%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2005年第62号公告和2006年第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62号公告(详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06年第55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