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供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06-11-06 15:4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花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质检食函〔2006〕613号
【发布日期】2006-08-07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花生是我国传统的出口大宗农产品之一,出口到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出口量77.8万吨,约6亿多美元。近年来,我国花生出口数量稳步增长,质量安全水平有所提高,但国外发达国家对花生安全质量要求日趋加严,而我国出口花生种植与初加工遍及千家万户,生产管理和过程控制不够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花生的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出口花生的质量安全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当前形势,明确工作方向
各局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出口花生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一方面,进口国对花生的质量安全指标愈来愈多,要求越来越严。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将花生中农残检测项目增加到290项,对没有明确限量要求的残留项目实行0.01mg/kg的一律标准。另一方面,我出口花生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较多。一是因黄曲霉毒素超标被通报的数量逐年上升,2004年被欧盟通报53批,2005年增加到76批;输日花生黄曲霉毒素超标案例也明显增加,2006年2月份超标率达3.47%,已实施命令检查。二是出口花生中农残超标情况较为严重,日本已对我输日花生实施丁酰肼命令检查和乙草胺的50%比例监控检查。三是重金属污染和违规使用添加剂的情况也日益突出,如输澳大利亚花生被多次检出镉超标,输日花生制品也曾被检出日方禁止使用的甜蜜素。
各局要高度重视,改变观念,认真组织研究和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种植源头、生产加工、储藏和运输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质量安全控制,不断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水平,以促进我国出口花生贸易发展。
二、加强过程监控,增强工作有效性
花生黄曲霉毒素污染在花生原料种植、收获、干燥、脱壳、储藏、加工、运输等每一个环节或过程均有可能发生,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实施全过程监控。为提高对出口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花生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总局制定了《出口花生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试行)》(附件,以下简称《控制要求》)。请各局及时组织相关企业认真学习和落实,严格按照《控制要求》,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指导企业建立出口花生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与溯源体系,增强出口花生中黄曲霉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工作的有效性。
凡是检出出口花生及其制品中黄曲霉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进口国要求的,一律不得放行。
三、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检测能力
各局要对出口花生生产加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欧盟、日本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内容的培训,敦促企业建立健全黄曲霉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体系。有输欧盟和日本花生的企业必须建立黄曲霉毒素检测实验室,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人员,并与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开展比对试验,以确保出口花生原料和成品典曲霉毒素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提高企业自检自控的能力。
四、加强残留监控,降低出口风险
各局要按照《出口植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出口花生原料种植基地黄曲霉毒素污染、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普查和残留监控工作,建立有关数据库,指导出口企业避免从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严重的地区收购花生原料,降低出口产品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风险。
五、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有效落实
各局要组织开展对相关企业和检验检疫机构的出口花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要敦促其进行整改,以确保《控制要求》中从原料种植到出口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得到有效落实。总局将对各局落实《控制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全系统进行通报。
各局在对出口花生检验检疫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总局。
附件:出口花生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八月七日
(稿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供)
-----------------------------------------------------------------------------------
附件:出口花生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试行)
为引导和促使出口花生种植者和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健全在花生种植、收获、收购、脱壳、加工、包装、运输和检验等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全面提高出口花生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操作规范(GM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的原理,制定本要求。
1 种植地控制要求
1.1种植地选择。
种植者应选择排水、浇水条件比较好、富含沙土与有机质、未孳生大量线虫及其他地下害虫的种植地种植出口花生。
1.2田间管理。
种植者应尽量避免因农事操作对花生荚果造成的损伤,并采取措施降低花生黄曲霉毒素田间污染。花生收获前30天至50天若遇到持续高温干旱天气,应及时灌溉,但水深不超过沟深的1/3;如遇雨水过多,应及时清沟排水,严防渍水造成花生荚果霉烂。
花生种植地应实行轮作,以减少地下害虫与黄曲霉菌的孳生与繁殖。花生种植地块在闲置时应进行深翻耕,为花生发芽、生根、扎针以及荚果生长提供优良条件。
1.3农药使用。
种植者要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植保方针,综合运用农业、物理、化学、生物等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要正确选择符合进口国以及我国有关部门规定的农药品种,应统一向有资质的农药销售商采购农药,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农药安全间隔期施用农药,要将农药残留降低至进口国与我国允许的范围内。
1.4农药残留、重金属与黄曲霉毒素污染情况的普查。
检验检疫机构应指导出口企业对种植地的农药残留、重金属与黄曲霉毒素污染情况进行普查。普查工作中取样要有代表性,样品要妥善储存,应采取防潮措施以防霉变,以避免影响普查结果的准确性,其相关档案材料应长期保存。
1.5花生种植地溯源编号。
种植地编号以乡为单位,用其邮政编码作为种植地编号。
2 收获与晾晒控制要求
2.1花生成熟后应选择晴天及时收获。刨出的花生应当放在通风的场所摊开晾晒,严禁将花生垛在一起,并防止雨淋,以防花生发霉造成典曲霉毒素污染。
2.2收获的花生经晾晒后要及时摘果,将花生果水分晾晒至10%以下后,进行储存或脱壳。储存的花生果应选择透气性良好的遮盖物覆盖,以防产生水汽,造成局部花生霉变。
3 收购控制要求
3.1出口花生企业应当建立花生原料收购操作规范,明确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与验收标准等。原料收购人员应熟练掌握收购控制要求。
3.2出口花生企业应根据普查结果选择周围环境无污染、黄曲霉毒素污染水平低(黄曲霉毒素B1含量低于2PPB,总量低于4PPB,且阳性样本率小于5%)、农药残留、重金属符合进口国要求的花生种植地收购花生。在收购前应进行抽样检验,要收购质量安全项目符合进口国要求的花生,并做好种植地编号等相关记录。
3.3当出口花生企业直接或间接从种植者收购原料时,应让原料供应商提供有关种植地记录材料,并核实原料是否来源于32规定的花生种植地。收购前要对有关原料进行抽样检验,要收购质量安全项目符合进口国要求的花生。对质量安全不符合要求的花生要做好供应商与种植地等有关记录,调查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3.4出口花生企业应当收购水分均匀的花生果或者花生仁,花生果水分应当控制在10%以下,花生仁水分应控制在9%以下。
3.5出口花生企业应当对收购原料实施批次标识管理,分批存放,每批次不超过100吨。原料批次编号中应包含种植地编号,避免将来自不同种植地的原料混做一个批次。
3.6出口花生企业在原料进厂后应进行质量检验,质量安全项目不符合进口国标准要求也不符合我国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应禁止用于加工出口或作为食品原料使用,进行标识后做转变用途或做销毁处理,调查原因,并做好处理记录。
4 脱壳控制要求
4.1脱壳时花生果原始水分应控制在10%以下,严禁脱壳过程中人为施水。采取去尘土与花生壳等杂质的控制措施,出料口要安装强力磁铁,以去除铁钉等金属物。
4.2脱壳后,水分高于9%的花生仁,应及时通风晾干,用清洁卫生、透气性好、质量符合要求的包装物盛放储存。
4.3车间与机械应保持清洁卫生。当天要及时清理车间与脱壳机卫生,脱壳机内不得留存花生果、仁或碎粒,以防霉变污染产品。
5 加工控制要求
5.1出口花生企业应建立良好操作规范(GMP),车间卫生条件应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5.2对来自不同编号种植地的花生应分别加工,对水分含量差异明显的原料不得混合加工。加工过程中应将伏果、发霉、发芽、受捂或虫蚀果(粒)等挑拣干净。
5.3加工设备出料口应安装强力磁铁,去除磁性金属物等有害杂质。
5.4每天应对筛选机、脱皮机、操作台等加工设备进行清洁,不得有留存的花生仁、花生碎粒等,以防受潮霉变产生黄曲霉毒素污染。
6 包装与标识控制要求
6.1出口花生企业应在包装物料进厂前进行检查验收,以符合食品包装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供应商应提供包装物料质量检测报告。
6.2脱氧剂等包装辅料的使用应符合进口国和我国法规要求。生产商应提供官方出具的检测报告。
6.3 企业要加强对成品的批次管理。各工序要详细记录原料批次号,成品包装上应当加贴批次标签,标签上应注明批次编号、产品名称与年产度等。成品包装上的批次标签能够与原料批次编号相对应。
6.4输欧盟花生标识应符合欧盟要求,对于非直接食用或做食品原料的花生果、花生仁可在每件包装标签上加注目的国以及“peanuts must be subjected to sorting or other physical treatment to reduce aflatoxin contamination before human consumption or use as an ingredient in foodstuffs”,并在出具的健康证书的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the consignment)处标注上述英文内容。
6.5出口花生批次编号为加工厂卫生登记编号+四位数的批次顺序号(如:批次编号为3700D132270003,其中,3700D13227为卫生登记编号,0003为批次顺序号)。
7 仓储控制要求
7.1出口花生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花生原料及成品储藏管理要求,明确储藏环节操作规范,并具有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储存仓库。
7.2原料与成品应分库存放,货物存放要整齐,离墙、离地、离顶放置,并在货物前挂牌标识,不同种植地、批次的产品不得混放。
7.3企业应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储存库,储存库温度应保持在10℃以下,相对温度保持在70%以下,以防花生受潮产生霉变。储存期间要定期检查花生原料或成品的质量状况,如果发现生霉现象,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并对有关货物进行必要的处理。储存库内应安装温湿度计,定期检定。
7.4储存仓库地面应平整、干燥、清洁;垛底应垫高并合理铺垫,防止产品受潮霉变。储存仓库应具有防虫、鸟、防鼠等措施,且无异味污染。
8 出口装运控制要求
8.1出口花生企业应建立装运操作规范。
8.2装运前要检查运输车辆有无污染及锋利凸出物体,以防损毁或污染包装。
8.3装箱前要检查箱体的密封及卫生状况。如不合格应拒绝使用。
8.4出口装运时应注意天气情况,没有防护措施时,不允许在雨雪天装箱,以防止水湿。
8.5在装运冷风库中储存的花生时,应先将其搬至阴凉、干燥、清洁处,至温度接近平衡后再装运。
8.6出口花生需要混批装运的,应在装运记录中做出说明。
8.7远洋运输的花生,在装箱时应在集装箱内壁牢固加贴适量的纸板和包装完好的干燥剂等,防止箱内表层花生受潮产生霉变。装船时,应将集装箱置于甲板或水线以下,避免阳光直射。
9 检验控制要求
9.1出口花生企业应建立符合花生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实验室,并编制科学规范的实验室工作手册。实验室检测人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能够独立承担检测任务。
9.2出口花生企业应加强自检自控,实验室应当配备水分、感观以及满足进口国限量要求的黄曲霉毒素检测设备及相应的粉碎设备。其他项目可开展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实验室检验。
9.3企业应按照输入国要求进行抽样和检测,确保花生原料、成品检测样品的代表性与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9.4企业实验室对原料和成品检测后要出具黄曲霉毒素检测报告,原料与成品检测报告由实验室随同原始记录编号存档。实验室检测记录应完整、真实、具有可追溯性,所有检测记录及检测报告至少保存两年。出具的成品检测报告应一式两份,正本作为报检单据提供给检验检疫机构。
9.5企业在自检、委托检验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抽样检测时,若出现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时,应首先确认超标批次,然后根据批次号追溯到原料种植地,调查情况,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好记录。
9.6出口花生企业要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对技术人员要加强培训,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9.7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实验室的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每年开展一次比对试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10 不合格品的处理要求
10.1加工企业在收购原料时,对于检出黄曲霉毒素超过进口国要求的,可采取拒收或改变拟输出国的措施,标识后单独存放。应当及时记录处理过程,以便于追溯管理。
10.2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落地废料以及农残、重金属与黄曲霉毒素含量超过进口国限量要求的成品等,加工企业应单独存放并标识。对上述不合格品可采取重新加工、改变用途、改变拟输出国等处理措施,应当及时记录处理过程,以便于追溯管理。
10.3出口花生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黄曲霉毒素、农残、重金属等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企业应追溯该批花生种植地、脱壳、收购、加工、储藏与运输等的全部环节并查明原因,同时采取改变拟输出国、改变用途等处理措施,并及时将处理记录报检验检疫机构存档。
10.4出口花生被国外检出黄曲霉毒素、农残、重金属等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企业应追溯该批花生种植地、脱壳、收购、加工、储藏与出口运输等的全部环节,查明原因并书面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如果该批花生退运回国,检验检疫机构应取样进行验证,企业可采取改变用途等处理措施并将处理记录报检验检疫机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