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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07-02-08 1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12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112号   【发布日期】2006-12-30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布2007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2007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分别为: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尿素330万吨。   凡获得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自2007年1月1日起即可办理有关进口证明。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凡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持有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应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2007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分配量地方国营     2007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分配量地方非国营     2007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分配量中央企业国营     2007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分配量中央企业非国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