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07-03-05 07:52
【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函〔2007〕56号 【发布日期】2007-0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行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卫生部会同商务部组织制定了《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住宿业卫生规范》等三个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请于2月14 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卫生部卫生监督局或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规范征求意见稿可在卫生部网站)和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联系人:吴勇卫 联系电话:010-68792401 传 真:010-68792400 电子邮件:wuyongwei@hotmail.com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联系人:李京平 联系电话:010-85226547 传 真:010-65135992 电子邮件:lijingping@mofcom.gov.cn 附件:1.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2.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3.住宿业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