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发布>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07-07-04 13: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7〕84号   【发布日期】2007-05-30   【实施日期】2007-05-30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