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07-07-04 13: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7〕84号
【发布日期】2007-05-30
【实施日期】2007-05-30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