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07-12-27 1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2号
【发布日期】2007-11-19
为进一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间的有效合作,方便两国贸易往来,促进双边经济发展,两国海关决定协调并简化有关监管模式。为此,两国海关共同制定了统一的《载货清单》(试行),作为相关承运人向两国海关申报的单证,并决定自2007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的都拉塔、哈萨克斯坦的卡勒加特口岸试点启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载货清单》是进、出境货物承运人向海关申报的必需单证,货物进出境通过上述口岸时,承运人应当采用中俄双语填写,并向中国海关申报。其中“价格”栏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自愿填写。
二、《载货清单》一式3联,为无碳复写纸。第一联交出境地海关,第二联交入境地海关,第三联由承运人留存。
三、《载货清单》使用中如有疑问,可向乌鲁木齐海关监管通关处咨询,电话:0991-3627531。
四、《载货清单》样本及填写规范见本公告附件1、2。
特此公告。
附件:1.载货清单(样本)
2.《载货清单》填写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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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载货清单》填写规范
一、载货清单编号
该编号为12位英文字母与数字组合。第一位为国别代码(自中方出境,代码为“C”),第二、三位为年份,第四至七位为关区代码,第八至十二位为流水号。
例如:C07940600001,表示伊宁海关(9406)2007年出口哈方的第一份载货清单。
二、中国车牌号、哈国车牌号
本栏目分别填写货运车辆的中国和哈萨克斯坦车牌号码。
三、拖车号
本栏目填写拖挂在头车后的拖车号码。
四、集装箱编号
本栏目填写车辆承载的集装箱的编号。一车载运多个集装箱时,集装箱号以“;”间隔。如为厢式货车,可不填本栏目。
五、装货地点
本栏目填写本车次装载货物的地点,如:生产工厂、货物包装地、海关监管场站等。
六、卸货地点
本栏目填写本车次卸载货物的地点,如:工厂、海关监管场站等。
七、出境日期
第一联的“出境”与第二联的“进境”相对应。本栏目填写的进出境日期以午夜0时为界。如在午夜0时之前向哈方海关递单,午夜0时之后向中方海关递单,必须在向中方海关递交的单证上注明不同的日期。
八、编号
一辆货运车载运2种以上的货物时,货物名称必须分别填写。此栏填写阿拉伯数字,即“1、2……”,按顺序填写。
如多票货物拼装同一运输工具,栏目空间不足,按商品的类别和实际成交价格(或货值)从高至低依次填写前6项,并随附货运清表(装箱明细表或装箱清单),并需在备注栏目注明。
九、货物名称及规格
此栏目填写规范的中俄双语商品名称,同时必须填写货物的规格或型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写,并与商业发票相符。
十、唛头及编号
本栏目填写货物包装上的唛头或标记及编号,包括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十一、包装方式及件数
本栏目按实际外包装方式填写,数量按包装的数量填写,使用阿拉伯数字。散装货物填写“1”。
十二、净重(千克)
“净重(千克)”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1公斤的填写时保留2位小数。
十三、价格(币种)
本栏目按商品项目逐一填写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使用阿拉伯数字。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同时写明币种。
本栏目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自愿填写。
十四、发货人
本栏目填写向运输公司交付货物的企业的名称及地址。本栏目内容一行填写空间不足的,可逐行填写。
十五、收货人
本栏目填写最终收取货物的企业名称及地址。本栏目内容一行填写空间不足的,可逐行填写。
十六、合计
填写有外包装的货物的实际件数,使用中文大写,并用阿拉伯数字附注。特殊情况,如为托盘装入集装箱的,可填写托盘数;散装货物填写为“1”。
填写所载货物的净重之和,单位为千克,使用中文大写,并用阿拉伯数字附注。
填写所载货物的总价值,使用中文大写,并用阿拉伯数字附注,写明币种。
十七、承运人声明
本栏目填写承运人正式全称,表明向海关承担相关责任。
十八、承运车辆进出境许可证号码
本栏目填写本车辆此次运输使用的有效的国际道路运输许可证号码。
十九、驾驶员姓名、签名、日期
“姓名”栏目以正楷中文和俄文印刷字体填写驾驶员全名,“签名”栏目由驾驶员本人填写其惯用签名,“日期”为签名日期。
二十、合同号
本栏目填写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加工贸易货物填写合同手册号。
二十一、海关监管方式
本栏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过境”或“其他”,并在方格中标记“√”。
二十二、备注
本栏目用于填写必要的相关信息,如因商品项目较多、随附货运清表的,在此填写“随附……页货运清表”。
二十三、各栏目填写后不得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