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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类型:摘编 分类:政策 2007-01-18 1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70号  【发布日期】2006-12-12  【实施日期】2007-01-01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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