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司法部提供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07-02-12 1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4号,公布《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104号 【发布日期】2006-12-22 【实施日期】2007-01-01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稿件来源:司法部提供)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决定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代表处的代表可以自行决定在内地居留的时间”。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司法部令第84号修正)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