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发布>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07-12-20 10: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1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71号   【发布日期】2007-09-05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如下: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查企业资信,有效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