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08-01-08 08:48
商务部关于下达2008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贸函〔2007〕114号
【发布日期】2007-12-13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2008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8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
一、2008年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类商品为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3的商品。
二、2008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7年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8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附件:2008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