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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08-01-23 10:50

商务部关于下达2007年度输欧纺织品第三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贸函〔2007〕98号   【发布日期】2007-10-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欧纺织品备忘录规定,2006年未使用完的协议数量已按照比例进行结转,并已计入2007年协议总量,同时2007年第二次业绩分配中,部分类别协议数量仍有剩余。考虑到2007年协议数量目前的使用情况和市场情况,为保证企业用足用好协议数量,商务部决定对上述数量实行第三次业绩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配类别及数量   本次分配中,对输欧2类、20类、39类和115类实行业绩分配。各类别分配总量及最低可申请数量见附件1。   二、第三次业绩分配的企业范围   凡在2007年第二次业绩分配中对设限地区出口业绩未经调减计算的企业,均可参加本次分配。企业业绩可参见《2007年输欧、输美纺织品第二次分配企业业绩表》。   三、计算各类别可申请数量   根据上述企业各类别2006年1月-12月出口业绩及《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中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各企业相关类别可申请数量,且各类别可申请数量须大于等于其最低可申请量,如计算得出的可申请数量低于最低可申请量,则该类别可申请数量为零。   四、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尽快通知本地区经营者按照本文附件2下达的可申请数量提交申请。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11月5日前将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报告及电子数据,连同需补报或需更改的企业信息一并汇总上报商务部(请通过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签证系统接收并上报电子数据)。   五、商务部将根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书面申请及相关电子数量下达正式分配方案,正式分配方案另文通知。商务部下达的正式分配方案作为各地签证机关为相关经营者签发《纺织品出口临时许可证》的依据。   六、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相关经营者,并告知相关出口业绩、可申请数量均可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外贸司子站“纺织品出口信息”栏目中查阅。   七、相关经营者应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确认工作,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提交申请。凡在规定日期之后上报的申请,均视为无效申请。   八、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附件:1.各类别分配总量及最低可申请量      2.各企业各类别可申请数量      3.业绩分配M1M2业绩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