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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09-06-15 13: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30号 【发布日期】2009-05-31 【实施日期】2009-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与新加坡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