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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09-01-07 09: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90号 【发布时间】2008-12-17 【实施时间】2008-12-1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滞纳金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补征税款及加工贸易补税缓税利息的,均比照有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每票不足50元的,免予补征或征收。   二、进出口税收的起退点为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