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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09-06-29 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9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29号 【发布日期】2009-05-31 【实施日期】2009-07-01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09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9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并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税号32149000“非耐火涂面制剂”原产地标准修改为“税号改变标准,但从子目382450改变除外”,税号71179000“未列明材料制仿首饰”原产地标准修改为“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见附件3)。   以上原产地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2009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9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