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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提供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09-02-04 10: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8〕171号 【发布日期】2008-1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4〕62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