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09-06-15 13: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关于公布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09-05-31
【实施日期】2009-06-01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