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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09-06-15 13: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关于公布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09-05-31 【实施日期】2009-06-01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