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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09-02-12 09: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102号 【发布日期】2009-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08年第13、31号公告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取消“证件签发日期”,增加“旅客始发地、旅客目的地”,详见附件1。   二、继续临时使用SITA网地址BJSHGCA接收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报文格式为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PAXLST报文标准,详见附件2。   三、进出境承运旅客的空运运输工具传输数据项参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80、88号公告有关要求实施。   全国海关信息中心技术热线电话:010-65193355。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      2.中国海关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报文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