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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10-08-17 15: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8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48号 【发布日期】2010-07-21 【实施日期】2010-07-22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7月22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7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