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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11-10-12 15: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46号 【发布日期】2011-07-20 【实施日期】2011-07-22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7月22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1年7月22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7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三氯乙烯(税则号列为290322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5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