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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11-03-03 1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71号 【发布日期】2010-11-29 【实施日期】2010-11-30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11月30日起,期限为5年。2009年11月30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4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11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三氯甲烷,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7号公告和2007年第2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