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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12-06-05 15:04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卷烟盒焦油最高限量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国烟科〔2012〕148号 【发布日期】2012-04-13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根据行业卷烟减害降焦工作计划要求,现将再次调整卷烟盒标焦油最高限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生产的盒标焦油量在11毫克/支以上的卷烟产品不得在境内市场销售。   二、各卷烟工业企业要提前做好调整卷烟盒标焦油量标注的换版工作。在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2013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高于11毫克/支的卷烟,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三、自2013年1月1日起盒标焦油量在11毫克/支以上的卷烟产品不得进口。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稿件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