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12-06-13 1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号,公布《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令 第21号
【发布日期】2012-03-29
【实施日期】2012-09-01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稿件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