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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15-11-17 1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4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44号
【发布日期】2015-8-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2年第34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美国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Blue Cube Operations LLC)继承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在该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以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Blue Cube Operations LLC)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环氧氯丙烷,海关按照4.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环氧氯丙烷,海关按照“其他美国公司”71.5%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8月28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