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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15-06-19 1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13号
【发布日期】2015-04-23
【实施日期】2015-04-23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5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详见附件1),同时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1.2015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2.2015年废止的商品归类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4月23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