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15-07-06 16:34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16号【发布日期】2015-4-29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详见附件1)。
四、以上调整涉及的海关商品编号变化情况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关税调整表 2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5年4月2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