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15-10-21 1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32号
【发布日期】2015-7-23
自2015年8月1日起,各海关启用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届时,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仍可继续使用。
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分为普通货物用和汽车、摩托车用两种,样式分别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
2.车辆用《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7月23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