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16-07-25 16:5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35号
【发布日期】2016-6-1
【实施日期】2016-7-1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 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 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 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3)和《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4)。
《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表》、《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 简化的货物名称,具体范围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42016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6月1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