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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16-05-31 10: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27号
【发布日期】2016-3-18
【实施日期】2016-3-18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加拿大野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关于加拿大野米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允许加拿大野米输华。加拿大输华野米应符合《进口加拿大野米检验检疫要求》(附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进口加拿大野米检验检疫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年3月18日

(稿件来源: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