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17-01-06 16: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65号
【发布日期】2016-11-18
【实施日期】2016-12-1
为便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我署根据相关标准更新以及技术发展等情况,新增和调整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年新增和调整部分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18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