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17-11-28 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43号
【发布日期】2017-9-15
【实施日期】2017-9-15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相关工作可依据2013年第29号公告附件2和2014年第92号公告,按照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存单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年9月15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