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18-05-03 14: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4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24号
【发布日期】2018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18年4月10日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适用范围。现公告如下: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均可适用“自报自缴”模式。
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3月2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