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18-01-22 10: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46号
【发布日期】2017-9-30
【实施日期】2017-10-01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Ⅲ)(详见附件1),同时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Ⅲ)(详见附件2)。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上述归类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Ⅲ)
22017年废止的商品归类决定(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年9月30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