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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质检总局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18-03-07 15: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10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106号
  【发布日期】2017-12-02

  为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的规定,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决定对进口铜精矿(HS编码为2603000010和2603000090)中有毒有害元素限量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铜精矿产品是指含铜矿石经浮选或其他方法选矿得到的含铜量不小于13%的供冶炼铜用的精矿产品。
  二、进口铜精矿中有限量要求的有毒有害元素包括铅、砷、氟、镉、汞,具体要求如下:
  铅(Pb)不得大于6.00%;
  砷(As)不得大于0.50%;
  氟(F)不得大于0.10%;
  镉(Cd)不得大于0.05%;
  汞(Hg)不得大于0.01%。
  三、铜精矿中铅、砷、氟、镉、汞元素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T3884.5、GB/T3884.6、GB/T3884.7、GB/T3884.9、GB/T3884.11的规定进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质检总局、商务部和环保总局《关于公布进口铜精矿中砷等有害元素限量的公告》(2006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12月2日
  (稿件来源: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