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18-09-13 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4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8年第94号
【发布日期】2018年7月19日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就近办理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手续,海关总署决定调整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调整为长江沿线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7月1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