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关总署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18-01-22 16: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17-10-24
【实施日期】2017-10-24
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设备更新,推动产业升级,海关总署决定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24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