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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19-12-17 14: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1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9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19年11月21日


2007年11月2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07年第8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

2012年11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2012年第69号公告,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

2013年11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2013年第6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继续按照2007年第81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

2018年11月20日,应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85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对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2019年11月7日,中国大陆产业向调查机关提出撤销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申请,并请求调查机关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对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于2019年11月20日终止。自2019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9年11月20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决定

2018年11月20日,应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85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7年11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2007年第8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2012年11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2012年第69号公告,决定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6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起5年。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8年9月20日,调查机关收到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和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2.立案通知。

2018年11月13日,调查机关通知日本驻华大使馆,并通过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通知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已正式收到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18年11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向日本驻华大使馆,并通过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日本和台湾地区出口商和生产商。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和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8年12月18日,调查机关向外国(地区)企业发放了反倾销外国(地区)生产商调查问卷;向中国大陆生产企业发放了反倾销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向中国大陆进口商发放了反倾销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调查过程中,无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评论意见。

(五)实地核查。

为了解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状况,核实中国大陆生产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19年8月28日至30日,调查机关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六)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

三、终止调查

2019年11月7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甲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件申请人撤案申请》,提出撤销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并请求调查机关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对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于2019年11月20日终止。自2019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不再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