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19-03-06 1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9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19年1月2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2日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将项目编码26021的许可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即自受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具体事宜详见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咨询。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