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19-01-21 10: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177号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2日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说明.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通用标准).
3.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通用标准).
4.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
5.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
6.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报关企业).
7.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报关企业).
8.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9.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2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