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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19-01-21 10: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177号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2日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说明.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通用标准).

3.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通用标准).

4.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

5.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

6.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报关企业).

7.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报关企业).

8.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9.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2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