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19-01-21 0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5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175号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18年11月28日
经评估,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日本新潟大米是指日本新潟县产稻谷及新潟县产稻谷加工的糙米,经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日本大米加工厂(企业名单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加工而成的大米。
二、日本新潟大米在进口时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卫生法律法规等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8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