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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19-01-21 0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5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175号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18年11月28日

 经评估,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日本新潟大米是指日本新潟县产稻谷及新潟县产稻谷加工的糙米,经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日本大米加工厂(企业名单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加工而成的大米。

  二、日本新潟大米在进口时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卫生法律法规等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8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